慧馨安2022少儿重疾险怎么核保?国联人寿少儿保险购买

保险精品汇
2022-4-30
慧馨安2022少儿重疾险(互联网专属)(以下简称慧馨安2022),由国联人寿承保。这款少儿重疾险产品的备案名字叫做国联人寿互联网神兽1号少儿重大疾病保险,分为AB两款。其中A款保障至70周岁或终身,B款保障30年。慧馨安2022的疾病等待期为180天,等待期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轻症疾病或中症疾病,保险公司不承担且不再承担该病种的保障责任,其余轻症或中症保障责任继续有效。慧馨安2022保障43种轻症、30种中症、110种重疾,共计183个病种。其中轻症每次赔付30%保额,中症每次赔付60%保额,重疾首次赔付100%保额,若投保时勾选了重疾多次赔付责任,第二次、第三次、第四次依次赔付保额的120%、140%、160%。 20种少儿特定疾病额外赔付10%保额,10种少儿罕见病额外赔付200%保额,均无年龄限制。慧馨安2022少儿重疾险怎么核保?国联人寿少儿保险购买,如有相关疑问,请点这里 预约一对一专属保险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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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内容
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110种)100%基本保额*1次
等待期180天后,确诊初次患上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给付基本保额。
若未选择任何一项可选责任,本合同终止。
保险公司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的现金价值降为零,并不再承担轻症疾病保险金、中症疾病保险金、轻症疾病和中症疾病豁免保险费、身故或全残保险金(若选)、疾病关爱保险金(若选),但继续承担重大疾病多次给付保险金(若选)、“恶性肿瘤——重度”扩展保险金(若选)和重症手足口病住院津贴保险金(若选)的保险责任,且豁免自首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以后的各期保险费。
中症疾病保险金(30种)60%基本保额*3次
等待期180天后,确诊初次患上合同约定的中症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给付60%基本保额。中症疾病可给付3次,每种中症疾病限给付1次。
轻症疾病保险金(43种)30%基本保额*4次
等待期180天后,确诊初次患上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给付30%基本保额。轻症疾病可给付4次,每种轻症疾病限给付1次。
特定疾病和罕见疾病保险金120%/200%基本保额
等待期180天后:
确诊初次患上合同约定的特定疾病(20种),给付120%基本保额;
确诊初次患上合同约定的罕见疾病(10种),给付200%基本保额。
特定疾病保险金和罕见疾病保险金给付次数分别以一次为限。
轻症疾病和中症疾病豁免保险费豁免保险费
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或中症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将豁免本合同自轻症疾病、中症疾病确诊之日以后的各期保险费,同时本合同继续有效。
(可选)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按合同约定给付
等待期180天后且18周岁后的首个合同生效日前身故/全残,给付已交保费与现价较大者;
等待期180天后且18周岁后的首个合同生效日(含)后身故/全残,给付基本保额。
(可选)疾病关爱保险金按合同约定给付
等待期180天后,第30个保单周年日前:
确诊初次患上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额外给付50%基本保额;
确诊初次患上合同约定的中症疾病,额外给付30%基本保额;
确诊初次患上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额外给付15%基本保额。
首次轻症疾病关爱保险金、首次中症疾病关爱保险金和首次重大疾病关爱保险金的给付次数分别以一次为限。
(可选)重大疾病多次给付保险金120%/140%/160%基本保额
第二/三/四次确诊患上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限不同种重大疾病,间隔1年),分别给付120%/140%/160%基本保额。
(可选)“恶性肿瘤——重度”扩展保险金120%基本保额
1、若投保时未选择重大疾病多次给付保险金:
(1)所患首次重大疾病为恶性肿瘤——重度,3年后确诊再次发生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重度(含新发、复发、转移及持续),赔付120%基本保额。
(2)所患首次重大疾病为非恶性肿瘤——重度,180天后确诊初次发生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重度,赔付120%基本保额。
2、若投保时选择重大疾病多次给付保险金:
(1)所患首次重大疾病为恶性肿瘤——重度,3年后确诊再次发生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重度(含新发、复发、转移及持续),赔付120%基本保额。
(2)所患过的前四次重大疾病为非恶性肿瘤——重度,180天后确诊初次发生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重度,赔付120%基本保额。
(可选)重症手足口病住院津贴保险金按合同约定给付
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重症手足口病并在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住院诊疗的,每个保单年度内,给付500元/日,年度累计最高给付1.5万元,保险期间最高累计15万元。
国联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介绍
国联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2014年12月26日,是经原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成立的全国性寿险公司。公司总部位于江苏无锡。 公司开发的产品覆盖人寿保险、年金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多个领域,同时以“便捷、专业、亲和、互动”的服务理念,高效透明的运营体系、完善的销售服务网络为客户提供专业、优质的服务,有效发挥了保险的经济补偿、资金融通和社会管理功能,树立了良好的企业形象。
常见问题
Q:这款产品可以为谁投保?
A:支持为出生满28天-17周岁(含28天、17周岁)的子女投保。
Q:重症手足口病住院津贴保险金能购买多份吗?
A:不能,每个被保险人仅限一份。
Q:等待期内发生轻症/中症,是仅轻症/中症责任终止还是整个合同终止?
A:等待期内发生轻症/中症,仅该种轻症/中症责任终止,本合同继续有效。
Q:“疾病关爱保险金”与“特定疾病和罕见疾病保险金”是否可同时赔付?
A:在第30个保单周年日零时前,确诊初次发生的重疾是本合同约定的特定疾病或罕见疾病,则二者可同时赔付。
Q:如果同时选择了“恶性肿瘤-重度扩展保险金”和“重疾多次给付保险金”,是否可同时赔付?
A:不可以同时赔付。
健康告知
为了保障您的权益,请填写真实有效的信息。您填写的内容仅供投保使用,对于您的信息我们会严格保密。
被保险人健康告知
1、您的人寿、重疾、防癌或医疗产品投保申请或保单复效申请是否曾被保险公司拒保、延期、加收额外保费或附加条件承保?是否曾经申请过重大疾病保险、恶性肿瘤保险理赔?
2、您近一年是否在其他保险公司投保重疾险(不含本次投保)累计投保保额超过100万元?
3、您最近两年内是否因健康异常发生过连续服药30天、住院或手术、或由体检或儿保检查医师或医生给您提出住院或手术的建议?
4、您是否目前患有或曾经患有下列疾病或症状:
(1)肿瘤相关疾病: 恶性肿瘤(含白血病、何杰金氏病)、原位癌、脑部肿瘤、类癌、交界性肿瘤、低度恶性肿瘤、潜在低度恶性肿瘤、不典型增生、肠上皮化生、甲状腺结节、乳腺结节、肺结节、肺磨玻璃影。
(2)循环系统、呼吸系统疾病:高血压(收缩压>=160mmHg或舒张压>=100mmHg)、冠心病、心绞痛、心肌梗塞、心律失常、心功能不全、心脏瓣膜疾病、心肌病、心包疾病、室壁瘤、心内膜炎、主动脉疾病、先天性心脏病;呼吸衰竭、慢性支气管炎、肺气肿、慢性阻塞性肺病、肺动脉高压、肺心病、哮喘、肺结核、肺栓塞、尘肺、间质性肺病、肺纤维化。
(3)神经系统及精神疾病:脑中风、脑缺血性疾病、脑出血、蛛网膜下腔出血、颅内血管畸形、颅内血管瘤、脑炎、脑膜炎、脑积水、脑损伤、脊髓灰质炎、多发性硬化、肌营养不良、肌无力、运动神经元病、瘫痪、脑瘫、癫痫、帕金森症、痴呆、精神分裂症、人格障碍、抑郁症、精神障碍。
(4)内分泌疾病、免疫系统疾病:糖尿病、痛风、甲亢、甲减、甲状旁腺疾病、皮质醇增多症、肾上腺皮质功能减退症、醛固酮增多症、类风湿性关节炎、风湿热、干燥综合征、混合性结缔组织病、系统性红斑狼疮、系统性硬化病(硬皮病)、强直性脊柱炎。
(5)血液、淋巴系统疾病:中度以上贫血、白血病、血友病、紫癜、脾大、再生障碍性贫血、骨髓增生性疾病、凝血功能障碍、坏疽、象皮病。
(6)消化系统疾病:慢性乙型肝炎、丙型肝炎、酒精性肝炎、肝硬化、肝功能失代偿、多囊肝、肝豆状核变性、慢性萎缩性胃炎、克隆病(克罗恩病)、溃疡性结肠炎、肠梗阻、慢性胰腺炎。
(7)泌尿系统疾病:慢性肾炎、肾小球疾病、肾病综合症、肾盂肾炎、肾功能不全、肾衰竭、尿毒症。
(8)皮肤、肢体、五官疾病:深II度或Ⅲ度烧伤、脊柱裂、骨生长不全、坏死性筋膜炎、严重骨质疏松、青光眼、高度近视(1000度以上)、视神经或视网膜病变、失明、听力下降或失聪、语言障碍。
(9)其他:器官移植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残疾、昏迷、植物人状态、智能障碍、先天性疾病、遗传性疾病、慢性中毒、性病、艾滋病或艾滋病病毒携带、毒品或违禁药品使用史等。
5、您是否近半年有以下症状?
反复头痛或眩晕、晕厥、咯血、胸痛、呼吸困难、呕血、黄疸、便血、血尿、蛋白尿、听力下降、耳鸣、复视、视力明显下降、原因不明的皮肤和粘膜及齿龈出血、原因不明发热、原因不明的肌肉萎缩、性质不明的包块或肿物或结节、原因不明的6个月内体重减轻五公斤以上。
6、过去两年内您是否存在以下一项或几项检查结果异常,且被建议随诊、复检或进一步检查:超声心动图、血管造影、CT、核磁共振、细胞学检查、病理检查,内窥镜检查、眼底检查、肿瘤标志物?
7、两周岁以下(含两周岁)儿童补充告知:
(1)出生体重是否小于2.5KG?
(2)是否为早产、难产?出生时是否曾有产伤、窒息、呼吸困难、颅内出血等异常情况?是否有发育迟滞、惊厥、抽搐、脑瘫、畸形或缺陷?是否被诊断为先天性或遗传性疾病?
(3)出生后是否有抢救史?是否转儿科就诊?
8、下述情况,仍可正常投保:感冒、鼻炎、鼻窦炎、急性支气管炎、急性胃肠炎、胆囊炎、胆囊结石、阑尾炎、脂肪瘤、痔疮、包皮环切、四肢骨折已康复、皮肤外伤。
郑重声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有关规定,保险公司就被保险人有关情况的询问,您应当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否则保险公司有权依法解除保险合同,并对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保险责任。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