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蜜蜂3号综合意外险
意外身故/伤残 最高150万元
在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身故的,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单所载该被保险人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若因该意外伤害事故致《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所列残疾之一的,保险公司按本保险合同所载的该被保险人意外伤害保险金额及该项残疾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累计达到保险金额时,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乘坐客运民航班机 最高1000万元
在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在乘坐客运民航班机时遭受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身故的,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单所载该被保险人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若因该意外伤害事故致《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所列残疾之一的,保险公司按本保险合同所载的该被保险人意外伤害保险金额及该项残疾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累计达到保险金额时,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本保险责任可与意外身故/伤残累计赔付)
乘坐客运轨道交通车辆 最高100万元
在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在乘坐客运轨道交通时遭受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身故的,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单所载该被保险人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若因该意外伤害事故致《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所列残疾之一的,保险公司按本保险合同所载的该被保险人意外伤害保险金额及该项残疾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累计达到保险金额时,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本保险责任可与意外身故/伤残累计赔付)
乘坐客运轮船 最高100万元
在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在乘坐客运轮船时遭受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身故的,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单所载该被保险人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若因该意外伤害事故致《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所列残疾之一的,保险公司按本保险合同所载的该被保险人意外伤害保险金额及该项残疾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累计达到保险金额时,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本保险责任可与意外身故/伤残累计赔付)
驾驶非营运性质的机动车(特定节假日双倍给付) 最高50万元
在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在驾驶非营运性质的机动车时遭受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身故的,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单所载该被保险人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若因该意外伤害事故致《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所列残疾之一的,保险公司按本保险合同所载的该被保险人意外伤害保险金额及该项残疾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累计达到保险金额时,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本保险责任可与意外身故/伤残累计赔付)
乘坐非营运性质的机动车(特定节假日双倍给付) 最高50万元
在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在乘坐非营运性质的机动车时遭受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身故的,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单所载该被保险人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若因该意外伤害事故致《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所列残疾之一的,保险公司按本保险合同所载的该被保险人意外伤害保险金额及该项残疾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累计达到保险金额时,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本保险责任可与意外身故/伤残累计赔付)
乘坐客运机动车(特定节假日双倍给付) 最高50万元
在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在乘坐客运机动车时遭受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身故的,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单所载该被保险人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若因该意外伤害事故致《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所列残疾之一的,保险公司按本保险合同所载的该被保险人意外伤害保险金额及该项残疾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累计达到保险金额时,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本保险责任可与意外身故/伤残累计赔付)
意外医疗 最高15万元
在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遭受主险合同责任范围内的意外伤害,在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治疗所支出的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保险公司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累计达到保险金额时,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每次事故免赔0元,若经社保报销,剩余部分按照100%赔付;若未经社保报销,剩余部分按照80%赔付。被保险人优先从公费医疗、基本医疗保险以及其他政府举办的医疗保障项目,和被保险人工作单位、本公司在内的商业保险机构等任何途径获取医疗费用补偿,剩余未能获得医疗费用补偿部分,将按以上约定计算并在责任限额内给付保险金,且最高给付金额不超过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扣除其所获医疗费用补偿后的余额。
意外住院津贴 最高150元/天
在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遭受主险合同责任范围内的意外伤害,在保险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住院治疗,保险公司对于被保险人每次住院的实际住院天数,按保险单约定的日津贴金额给付意外伤害住院津贴金。(免赔0天,单次不超过90天,累计不超过180天)
猝死 最高50万元
在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发生猝死的,保险公司按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主险合同或本附加险合同仅可索赔一项。本主险合同或本附加险合同赔付后,本合同中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等待期7天,被保险人年龄为51-55周岁(含)的不承保猝死保险保障)
特定传染病住院津贴 最高50元/天
在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首次投保或非连续投保并自本附加险合同被指定医疗机构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罹患《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所规定的特定一种或多种甲类或乙类传染病(包括突发原因不明的传染病需要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的)并住院治疗,保险公司向被保险人给付特定传染病住院津贴。(等待期7天,每次事故免赔4天,单次不超过30天,累计不超过30天。)
特定传染病身故 最高50万元
在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首次投保或非连续投保并自本附加险合同被指定医疗机构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罹患《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所规定的特定一种或多种甲类或乙类传染病(包括突发原因不明的传染病需要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的)导致身故,保险公司给付特定传染病身故保险金,本附加险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等待期7天)
意外伤害含救护车费用 最高2000元
在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因遭受主险合同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时起24小时内发生的合理且必要的救护车费用,保险公司在保险单载明的救护车费用保险金额内,按实际支出赔偿救护车费用。此项赔偿不包括转院时发生的救护车费用。累计达到保险金额时,本附加保险责任终止。
公共场所个人第三者责任险 最高5万元
在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本人于公共场所内因其疏忽或过失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依事故发生地法律规定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公司根据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累计达到保险金额时,本附加保险责任终止。
投保须知
重要提示 费率表 保险金赔付比例 客户告知书 保单样本
承保机构 本产品由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保,目前该公司在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大连、吉林、黑龙江、上海、江苏、无锡、常州、浙江、温州、宁波、安徽、江西、福建、厦门、山东、青岛、苏州、河南、湖北、湖南、广东、东莞、深圳、海南、广西、四川、重庆、贵州、云南、陕西、甘肃、新疆、宁夏、青海、西藏有分支机构。本产品销售区域为全国(不含港澳台)。如您在保险公司未设分公司的地区购买的,不影响您的理赔,但后续需亲临柜面办理的相关服务可能会受到影响。保险公司客服电话:95500。
线上服务 本产品已实现在线投保、承保的线上服务。
如实告知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保险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退保损失 本产品无犹豫期,请投保人谨慎选择投保,未满期净保险费=保险费×[1-(保险单已经过天数/保险期间天数)] ×(1-费用比例),经过天数不足一天的按一天计算,费用比例为35%。
支付和凭证 本产品提供电子保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数据电文是合同书面表现形式之一。保险公司提供电子保单作为双方保险合同关系成立的合法有效凭证并具有完整证明效力。如已预留邮箱地址,投保完成后,电子保单会直接发送至您邮箱,如未收到电子保单可以通过联系销售平台在线客服协助提供。 本产品提供电子发票,电子发票效力等同于纸质发票。报销时,可将电子发票打印后直接报销。
本产品的支付方式为一次支付全部保险费,保险费为慧择代收,保险费将在投保时候按您选择的支付方式收取。
争议处理 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或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依法向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含港、澳、台地区)法院起诉。司法管辖 与本保险合同有关的以及履行本保险核合同产生的一切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其余须知:
1. 本保险产品承保年龄为18-55周岁(含),身体健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完全生活自理能力的自然人。
2. 投保区域: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至尊版、尊贵版投保区域为长期生活在如下地区的符合投保规则的:北京市,重庆市,天津市,上海市,安徽省,福建省(福州市、泉州市、厦门市、莆田市、三明市、漳州市、龙岩市、宁德市),甘肃省,广东省,广西壮族自治区,贵州省,海南省,河北省石家庄市,河南省(郑州市、洛阳市),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齐齐哈尔市、绥化市、牡丹江市、佳木斯市、鸡西市、双鸭山市、鹤岗市、七台河市、伊春市、大兴安岭地区),湖北省,湖南省,吉林省(长春市、吉林市),江苏省,江西省,辽宁省(沈阳市、大连市、锦州市、朝阳市、抚顺市、本溪市、辽阳市、丹东市、葫芦岛市、阜新市),宁夏回族自治区,青海省,山东省(济南市、临沂市、济宁市、淄博市、菏泽市、东营市、威海市、泰安市、聊城市、枣庄市、莱芜市),山西省(太原市、大同市、长治市、晋城市、朔州市、晋中市、忻州市、临汾市、吕梁市),陕西省,四川省,西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云南省,浙江省。
3. 本保险保险期限为一年,保单生效时间最早为投保成功并缴纳保费后的第3天零时。
4. 本保险产品支持为本人、配偶、父母、子女投保。
5. 本保险产品不承保外籍(含港澳台)人士;保障范围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发生的保险事故。
6. 本保险产品至尊版、尊贵版对于被保险人年龄为51-55周岁(含)的不承保猝死保险保障。
7. 本保险产品仅承保职业类别为1-3类的人员,无业人员、外卖、快递等以非机动车、摩托车为职业交通工具者不在可投保范围内。职业类别请参照《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职业分类表(2008版)》;出险时被保险人的职业类别或所处工作状态对应的职业类别超出前述范围的,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不承保高空作业(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米或以上的高处作业的职业活动)、电力或高压电作业。(按国家行业标准,对地电压在250伏及以上者为高压)
8. 等待期:本保险产品意外无等待期,猝死责任、特定传染病身故和特定传染病住院津贴责任等待期7天。
9. 本保险产品医疗机构限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二级或及二级以上的公立医院。
10. 本保险产品意外伤害医疗和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障不承担医疗费用和津贴给付责任的医疗机构为:1)北京市的平谷区、密云区、怀柔区所有医院;2)江苏省的徐州市、南通市所有医院;3)天津市的滨海、静海地区所有医院;4)辽宁省的铁岭市所有医院、辽宁中医药大学附属第二医院、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二0五医院;5)吉林省的长春中医药大学附属医院、长春市中医院、四平市第一人民医院、四平市中医医院、四平市梨树县第一人民医院、吉林大学中日联谊医院;6)内蒙古赤峰肿瘤医院;7)河北省的青县、青龙县、东光县、廊坊市固安县所有医院、邯郸市馆陶县人民医院;8)河南省的信阳市所有医院、洛阳市中心医院、洛阳市第十一人民医院、洛阳市第二中医院、洛阳东方医院(河南科技大学第三附属医院)、洛阳市新安县人民医院、焦作市博爱县中医院、郑州市中牟县中医院、新乡市中医院、新乡市原阳县中医院、新乡市原阳县人民医院;9)山东省的禹城市、栖霞市、潍坊市高密县的所有医院、莱州市人民医院、莱州市中医院、莱州市郭家店中心卫医院、滨州市中心医院、青岛市即墨区中医医院、莱阳市中医医院、济宁市金乡县人民医院;10)四川省的宜宾市所有医院、邛崃市医疗中心医院、内江市中医医院、内江市第二人民医院、雅安市雨城区人民医院、雅安市第二人民医院;11)河北省承德市兴隆县中医院;上述地区的下级市、县、镇、乡级医院也不承担。
11. 本保险产品意外伤害医疗保障,属于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障,不限社保范围,在责任范围内,每次事故免赔0元,经社保报销,剩余部分按照100%赔付;未经社保报销,剩余部分按照80%赔付。被保险人优先从公费医疗、基本医疗保险以及其他政府举办的医疗保障项目,和被保险人工作单位、本公司在内的商业保险机构等任何途径获取医疗费用补偿,剩余未能获得医疗费用补偿部分,我们将按以上约定计算并在责任限额内给付保险金,且最高给付金额不超过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扣除其所获医疗费用补偿后的余额。
12. 本保险产品意外伤害住院津贴责任每次事故绝对免赔天数为0天,单次赔偿天数不超过90天,累计赔偿天数不超过180天。
13. 本保险产品附加节假日加倍给付保障仅针对驾驶非营运性质的机动车、乘坐非营运性质的机动车、乘坐客运机动车三项交通意外保障双倍给付(即额外1倍给付),限特定节假日(即仅含第一、二类节假日):①元旦、春节、劳动节、国庆节及节日对应的放假调休日;②除夕、元宵节、清明节、端午节、中秋节、重阳节当日及其特定调休日;前述节假日恰逢重叠时,加倍给付不累加计算,按高者执行。第三类节假日中的星期六、星期天及被保险人的生日不额外给付。
14. 本保险产品附加公共场所个人责任保险,累计赔偿限额5万元,每次事故三者医疗赔偿限额1万元;每次事故三者财产赔偿限额8000元,每次事故财产损失免赔额500元。
15. 特定传染病包括“新型冠状病毒”,新型冠状病毒是指世界卫生组织(WHO)命名的“2019 新型冠状病毒”(简称:2019-nCoV),感染新型冠状病毒需由国家卫生行政机关指定的医院或者国家正式卫生检疫机构确诊。对于合同生效时为确诊患者、疑似患者、无法排除感染可能的发热患者、确诊患者的密切接触者的客户不适用(仅针对特定传染病身故和特定传染病住院津贴保障)。
16. 本保险产品特定传染病住院津贴保障,每次事故免赔4天,单次不超过30天,累计不超过30天。
17. 本保险产品乘坐客运机动车意外伤害保障,包含乘坐出租车和网约车责任。
18. 本保险产品投保时会有被保险人承保、理赔、医疗状况等相关信息风控核验,如有异常则该被保险人不可投保,投保页面会有相关显示。
保险条款
主条款 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互联网)条款 C00001432312022062408591/太保产〔2022〕537号
附加条款
附加猝死保险(互联网)条款 C00001432322021120910923/太保产〔2021〕1285号
附加个人特定传染病住院津贴保险(互联网)条款 C00001432522021121011963/太保产〔2021〕1285号
附加意外伤害救护车费用保险(互联网)条款 C00001432322021122029513/太保产〔2021〕1311号
附加公共场所个人责任保险条款 H00001430922017052422811/(太保财险)(备-责任)[2014](附)20号
附加节假日意外伤害加倍给付保险(互联网)条款 C00001432322021122030133/太保产〔2021〕1311号
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E款(互联网)条款 C00001432522022111128141/太保产〔2022〕918号
附加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互联网)条款 C00001432522021121011953/太保产〔2021〕1285号